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274号
原告:王宏,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孟凡杰,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上诉二位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忽军,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二位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朱航斌,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组织机构代码14934512-X。
法定代表人:吴兆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傲冰,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宏、孟凡杰与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王梦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王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