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段所万,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古交市。被告闫国强,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古交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所万诉被告闫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所万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所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原告段所万减半负担4500元。
审 判 长 康小明
代理
审判员 贾珍艳
人民陪审员 闫健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