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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00058号

段所万与闫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段所万;闫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段所万,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古交市。被告闫国强,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古交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所万诉被告闫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所万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所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原告段所万减半负担4500元。

审 判 长  康小明

代理

审判员  贾珍艳

人民陪审员  闫健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