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靠民三初字第00070号
原告:倪波,男,1997年10月2日生。
法定代理人:刘桂芳,系原告母亲。
被告:倪中军,男,1969年2月20日生,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波与被告倪中军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波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本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成军
代理
审判员 孟祥炬
人民陪审员 陈百福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