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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靠民三初字第00070号

原告倪波与被告倪中军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倪波,倪中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靠民三初字第00070号

原告:倪波,男,1997年10月2日生。

法定代理人:刘桂芳,系原告母亲。

被告:倪中军,男,1969年2月20日生,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波与被告倪中军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波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本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成军

代理

审判员  孟祥炬

人民陪审员  陈百福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