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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二初字第00183号

利辛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利辛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183号

原告:利辛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16292-6。

委托代理人:张建文,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罗宗岭,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110789405。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夏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利辛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辛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爱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