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516号

金光树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金光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516号罪犯金光树,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汉市人,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2005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05)川凉中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光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金光树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6年3月2日作出(2006)川刑终字第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168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2月17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8月12日止。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金光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金光树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金光树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光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因病未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止获考核积分113.9分。期间,获表扬1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凉山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金光树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光树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至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艳

代理

审判员 牟 亮

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