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4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嘉鑫大厦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梁桃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洁,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毅,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17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华辉,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东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东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东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东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8元,由武汉东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斌成
审判员 叶玉宝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