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234号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工新村。法定代表人代先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瑞。委托代理人代先友。被告李忠。
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路骊珠独任审判。
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以被告李忠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路骊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