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调确字第115号申请人周小秦。申请人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贾伟平。委托代理人孙德斌。委托代理人侯春毅。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医患纠纷,于2015年4月13日经上海市徐汇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一次性给付周小秦补偿款人民币6,8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周小秦与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于2015年4月13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