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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1671号

郭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1671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生于1954年5月2日,委托代理人何兰英,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女,汉族,生于1952年7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秋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