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1671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生于1954年5月2日,委托代理人何兰英,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女,汉族,生于1952年7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秋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