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040-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金石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农行办公楼二楼被执行人李增长,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金石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增长、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增长、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金钱给付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金石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通山执字第0004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阚自力
审判员 徐 明
审判员 邓胜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飞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