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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519号

且沙也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且沙也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519号罪犯且沙也嘎,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彝族,文盲,四川省布拖县人,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2005年11月11日,本院作出(2005)川凉中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且沙也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5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1年12月30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3年10月28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月21日止。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且沙也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且沙也嘎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且沙也嘎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且沙也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止获考核积分121.5分。期间,获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凉山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且沙也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且沙也嘎予以减余刑,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艳

代理

审判员 牟 亮

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