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216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某某,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赵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