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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216号

王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6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216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某某,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赵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