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475号
原告: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69195808-1。
法定代理人:王守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树萍,该公司员工。
被告:任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年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