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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05号

胡士鹏、胡士虎与胡士虎、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士鹏,胡士虎,张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05号

原告:胡士鹏,医生。

委托代理人:王秀家,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士虎,司机。

被告:张琼,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士鹏与被告胡士虎、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士鹏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士鹏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士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胡士鹏负担。

审判员  苗传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林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