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05号
原告:胡士鹏,医生。
委托代理人:王秀家,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士虎,司机。
被告:张琼,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士鹏与被告胡士虎、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士鹏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士鹏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士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胡士鹏负担。
审判员 苗传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林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