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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0122号

周丽功与郑久红、陈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8-07-03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丽功,郑久红,陈本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122号

原告:周丽功,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代理人:刘天峰,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久红,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陈本利,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功诉被告郑久红、陈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丽功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丽功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丽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周丽功负担。

审 判 长  马利平

代理

审判员  周 鑫

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