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303号罪犯俄的日且,男,1949年3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2004年1月7日,本院作出(2004)川凉中刑初字第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俄的日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俄的日且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4年6月14日作出(2004)川刑终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俄的日且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2006)川刑执字第127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1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2年6月30日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0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0月18日止。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俄的日且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俄的日且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俄的日且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俄的日且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止获考核积分72.5分。期间,获记功1次。2015年2月26日凉山监狱医院疾病鉴定小组,根据2012年5月25日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病症诊断证明书,结合该犯的病史、病情确认该犯为病犯。以上事实有四川省凉山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病残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俄的日且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俄的日且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至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艳
审 判 员 胡 庆
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