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黄浦行初字第106号原告葛咬其,男,1949年12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许玉淼,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倩,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施家仪,主任。委托代理人钱莹,女,该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方逸翔,男,该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葛咬其诉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进行了化解,被告同意发放原告2015年1月起的城镇养老保险金,故原告的诉求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咬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葛咬其负担人民币25元。
审 判 长 洪伟
审 判 员 高凌
人民陪审员 张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钱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