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526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志昭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乔学兰 来自: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526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志昭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乔学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