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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526号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5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526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志昭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乔学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