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206号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坪大道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尧、申长慧,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圣国,汉族,男,1975年10月11日生,经商,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张琼,汉族,女,1979年1月7日生,经商,住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圣国、张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圣国、张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4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00元,期限三个月,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到期后,二被告未如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计算)和律师费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4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5月4日起至2014年8月4日止,月利率为33‰;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开支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同日向被告支付了借款1,400,000元。但二被告在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还款,至今未归还任何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另查明,原告为追索该笔借款,支付了律师费用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二被告的结婚证、律师费用发票等,上述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已经生效,双方均应遵守。二被告在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致本案纠纷的发生,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所借借款1,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用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卢圣国、张琼应当向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所欠借款1,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金额,从借款之日止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被告卢圣国、张琼应当承担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支付的律师费用50,000元。 上述判决一、二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99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962元,由被告卢圣国、张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瑜青
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
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
书记员 肖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