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335号罪犯钟正,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简阳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案犯上诉。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资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钟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正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钟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4年8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建儒
审判员 郭庆春
审判员 李昌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莉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