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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刑执字第312号

廖厚勇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8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厚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312号罪犯廖厚勇,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廖厚勇2009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0年7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隆昌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2年6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廖厚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厚勇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廖厚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鉴于罪犯廖厚勇所犯罪行严重,且系数罪并罚,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厚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12月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庆春

审判员  李昌华

审判员  黄建儒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莉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