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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字第384号

杜会仙与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杜会仙;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杜会仙,女,1963年1月29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

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学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会仙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2500.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呈劳人仲案字[2015]第70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其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