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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一初字第84号

贾某某与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7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贾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84号

原告:贾某某,女,1957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文盲,住柏乡县。

被告:郭某某,男,1978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于国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