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84号
原告:贾某某,女,1957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文盲,住柏乡县。
被告:郭某某,男,1978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于国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