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94号原告张运洪,男。被告刘世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洪与被告刘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运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张运洪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运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运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丽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彩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