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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94号

张运洪与刘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运洪,刘世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94号原告张运洪,男。被告刘世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洪与被告刘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运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张运洪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运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运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丽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彩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