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152号原告兰争明,男,汉族,1966年12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张建国,男,汉族,1974年6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
原告兰争明与被告张建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智勇
代理
审判员 刘 嫣
代理
审判员 刘美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耿军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