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二初字第2152号

兰争明与张建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20-09-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兰争明;张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152号原告兰争明,男,汉族,1966年12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张建国,男,汉族,1974年6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

原告兰争明与被告张建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智勇

代理

审判员  刘 嫣

代理

审判员  刘美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耿军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