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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执字第00022号

代发祥与鱼亚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7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代发祥,鱼亚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代发祥,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执行人鱼亚萍,女,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申请人代发祥与被执行人鱼亚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长武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代发祥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被执行人鱼亚萍给付建房工价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共计人民币605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以(2015)长武执字第00022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鱼亚萍在金融系统无存款,家中无果园、无耕地、无商业门店,亦无车辆,鱼亚萍患腿疾行走困难,其夫又是下岗工人,平时靠打短工维持生活,修建房屋将家中积蓄花尽,无履行能力。经做和解执行工作,申请人表示给付其4500元,余款全部放弃。被执行人仅筹借到人民币2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再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经调查申请人一家三口人均系农民,靠种地为生,生活困难,符合陕高法(2007)149号文件《关于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实行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决定救助申请人代发祥人民币2500元。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武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斌合

审判员  曹庚科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