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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刑执字第322号

彭贵相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8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贵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322号罪犯彭贵相,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2000年11月,罪犯彭贵相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10月刑满释放。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3日作出(2007)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贵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4日作出(2007)川刑复字第470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7年10月1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10)川刑执字第16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川刑执字第96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30年11月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彭贵相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贵相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另查明,该犯犯罪后果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彭贵相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犯罪后果严重,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贵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9年7月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建儒

审判员  郭庆春

审判员  李昌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莉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