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937号
原告:李奎,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振云,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奎诉被告王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奎负担。
审判员 张振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焦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