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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937号

李奎与王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奎,王振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937号

原告:李奎,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振云,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奎诉被告王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奎负担。

审判员  张振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焦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