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287号罪犯吕运财,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吕运财2010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因犯聚众斗殴罪,经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3)隆昌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吕运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运财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吕运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吕运财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5年5月2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庆春
审 判 员 李昌华
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莉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