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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行初字第177号

张军凯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凯,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177号原告张军凯,男,198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彦峰。

原告张军凯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8日起诉来院,本院经审查于同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军凯于同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军凯负担。

审 判 长  杨澄宇

代理

审判员  田 勇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邹加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