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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5105号

陈健锋与雷惠荣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健锋,雷惠荣,陈宝华,陈学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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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51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健锋,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惠荣,女,1953年1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宝华,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兼陈宝华委托代理人陈学伶(陈宝华之父),1952年12月1日出生。

上诉人陈健锋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2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健锋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健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陈健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健锋负担19元(已交纳)、雷惠荣、陈学伶负担6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健锋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林 立

代理

审判员  侯晨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