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51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健锋,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惠荣,女,1953年1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宝华,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兼陈宝华委托代理人陈学伶(陈宝华之父),1952年12月1日出生。
上诉人陈健锋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2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健锋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健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陈健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健锋负担19元(已交纳)、雷惠荣、陈学伶负担6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健锋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林 立
代理
审判员 侯晨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