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713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
被告:王某,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贾凤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