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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713号

原告陈雪莲诉被告王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713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

被告:王某,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贾凤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