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灞民初字第02788号原告苏某某,男。被告侯某某,女。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韩磊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朱建海、
人民陪审员刘红波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被告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是再婚,婚后被告经常不在家。2014年被告曾起诉要求离婚,由于原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为了报复原告,把原告的车卖了,把店砸了,还找人打原告。现双方实在没有办法过了,要求1、与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吉利小轿车一辆;3、被告承担共同债务15万元。
被告辩称,去年双方因为一时矛盾其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原告找被告回家过日子,其就和原告回去了。其不知道原告这次起诉离婚的原因,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原、被告自行相识,2012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6月24日被告侯某某曾提起诉讼,要求与原告苏某某离婚,同年8月26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以(2014)灞民初字第01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侯某某的诉讼请求。嗣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又发生矛盾,为此原告苏某某提起本次离婚诉讼。庭审中,经本院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4)灞民初字第0149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对待婚姻问题应持慎重态度。本案原、被告均属再婚,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相关问题应以更加慎重的态度加以解决。原、被告目前的状况尚不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原、被告面对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应积极沟通,并通过双方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 磊
审 判 员 朱建海
人民陪审员 刘红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