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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民初字第515号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雍明、蔡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雍明,蔡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515号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成亮,理事长。被告雍明,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4日,四川省青川县人。被告蔡昌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3日,四川省青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雍明、蔡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 :谭锦天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牟凤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