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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377号

曲某某确认案件裁定书(2015)-377号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6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377号

申请人:曲某某,女,1970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曲凤云,女,199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2015年4月3日,申请人曲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议政府地方法院高阳支院对当事人黄某某与曲某某离婚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第2948号确认书。该确认书内容为当事人黄某某与曲某某协议离婚。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议政府地方法院高阳支院对上述案件的2014第2948号确认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议政府地方法院高阳支院2014第2948号确认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审判长  母龙刚

审判员  金成焕

审判员  李德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