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李华,女,汉族,住威海市南竹岛青年西路。被申请人梁喜铁,男,汉族,住威海市南竹岛青年西路。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梁喜铁失踪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华撤回申请。
审判员 邓 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日
书记员 陶乐乐 来自:
申请人李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梁喜铁失踪一案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李华,女,汉族,住威海市南竹岛青年西路。被申请人梁喜铁,男,汉族,住威海市南竹岛青年西路。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梁喜铁失踪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华撤回申请。
审判员 邓 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日
书记员 陶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