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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特字第4号

申请人李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梁喜铁失踪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李华,梁喜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李华,女,汉族,住威海市南竹岛青年西路。被申请人梁喜铁,男,汉族,住威海市南竹岛青年西路。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梁喜铁失踪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华撤回申请。

审判员 邓 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日

书记员 陶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