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楚民初字第786号原告盛文,男,1972年8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渝**人,住楚雄市。诉讼代理人张绍良、赵婷婷,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谢国存,男,成年人,个体户,住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人周银成,男,成年人,住楚雄州姚安县。
原告盛文与被告谢国存、第三人周银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文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盛文承担(已交)。
审判员 钟学圣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