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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民初字第786号

盛文与谢国存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06-06
所属地区
云南省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盛文;谢国存;周银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楚民初字第786号原告盛文,男,1972年8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渝**人,住楚雄市。诉讼代理人张绍良、赵婷婷,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谢国存,男,成年人,个体户,住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人周银成,男,成年人,住楚雄州姚安县。

原告盛文与被告谢国存、第三人周银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文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盛文承担(已交)。

审判员  钟学圣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