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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容民初字第526号

韩恭兰与容城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7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恭兰,容城县中医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容民初字第526号原告韩恭兰。被告容城县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杨杰,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恭兰诉被告容城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恭兰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恭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韩恭兰负担。

审 判 长  向 平

审 判 员  李英华

代理

审判员  赵 旭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