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104号原告曹××。被告韩××。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韩××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迪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然 来源:百度“”
曹××与韩××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104号原告曹××。被告韩××。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韩××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迪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