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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104号

曹××与韩××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曹××,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104号原告曹××。被告韩××。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韩××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迪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