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姚效辉,男,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呈贡县。
被执行人:朱有能,男,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潘艳琼,女,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姚效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有能、潘艳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官民一初字第2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效辉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308250元,执行费15482.5元(未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电话为空号,与申请执行人联系,称被执行人找不到,其房屋已查封,本院的其他案件也查封了该套房屋,正在拍卖中。本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749.69元,现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第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长 王云强
审判员 王文峰
审判员 文 永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谷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