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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3692号

陈某某与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饶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692号

原告:陈某某,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津区。

被告:饶某某,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世模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俞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