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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6537号

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文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文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537号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59号莲前大厦909室,组织机构代码79129614-2。法定代表人向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燕菲。被告吴文曲,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