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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昔民初字第159号

陈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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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昔民初字第159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吕瑞兵,男,���西宇清律师事务所工作。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减半负担。

审判员  王新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