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200号
原告:陆应芳,女1962年12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小明,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永盛铝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冯静,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应芳诉被告合肥永盛铝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应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登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钱珊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