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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63号

刘建永与李树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建永,李树春、周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63号申请人刘建永被执行人李树春、周春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2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9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连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