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庐民二初字第95号 原告九江福莱克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前进东路1210号。 法定代表人熊志杰,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新球,男,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沪怡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385号12幢1072室。 法定代表人苗启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福莱克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沪怡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福莱克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九江福莱克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晶晶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万涛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