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阳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伟某某,男,48岁(1966年5月3日生),村民,文盲,四川省金阳县人。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14年12月15日被四川省金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经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1月14日被四川省金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忠清,四川扶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彝语翻译:黄伍海,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伟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以金检公诉刑附民诉(2015)4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辉、阿牛阿比出庭公诉,被告人伟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忠清,翻译人黄伍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开始,犯罪嫌疑人伟某某在金阳县派来镇官家梁子村木尔池组阿岗依得的集体林内盗伐林木华山松161根、云南松7根、青岗29根。并雇请居住在派来镇新街上阿伟呷格的农用车运输到派来镇唐家营盘村新农村建设房屋处堆放。经林业工程师鉴定伐倒木材积为4.1617立方米,活立木蓄积为7.0752立方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林业工程师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脏物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约则莫哈火、阿堵哈尔、吉力只虫、吉地呷比、阿伟呷格的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并判令伟某某承担民事责任,补种华山松300株(以成活树木计),赔偿毁坏树木的损失人民币4,577.87元。
被告人伟某某辩称:被扣押的林木中有一部分是红联修公路时捡回家的(属自家林权所有的林木)。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向法庭如实陈述其犯罪行为,这充分说明被告人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确实的悔罪表现。被告人的盗伐行为,客观上也是因为当地基层组织管理无力造成的。被告人认可补种树苗的要求。请依法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开始,被告人伟某某在金阳县派来镇官家梁子村木尔池组阿岗依得的集体林内盗伐林木华山松161根、云南松7根、青岗29根(原木材积4.1617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7.0752立方米。砍伐的木材价值为4,577.87元)。并使用阿伟呷格的农用车运输到派来镇唐家营盘村新农村建设房屋处堆放。2014年12月15日伟某某在派来镇官家梁子村木尔池组9号家中被抓获。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10日10时50分,金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科民警接到派来镇官家梁子村村民电话报案称:该村木尔池组阿岗依得(小地名)的集体林内的松树被砍伐光了,请森林公安民警前往查处。森林公安民警于2014年12月11日11时40分赶到现场展开勘查和初步调查工作。2014年12月14日决定立案侦查。森林公安民警于2014年12月15日8时55分,将正在派来镇官家梁子村木尔池组9号家中的伟某某当场抓获。2、被告人伟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材料及视听光盘证实:2013年红联乡修路,推土机推倒些青岗树下来,我就砍了些回家,具体有多少棵我没数,这些青岗树的林权归属是我自己的。2014年9月至10月砍了点云南松,是在集体林砍的,具体好多根我没有数过。还砍了些华山松,是在官家梁子村五星组阿岗依得(小地名)砍得,具体有多少棵我也没数,砍华山松的时间是2014年9月至10月砍的,之后我就没有砍过了。都堆放在派来镇红卫村红卫组(派来派出所对面)。2014年12月3日或4日,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是一个经常在我们那拉砖的一个汉族的农用车,我花了200.00元让他帮我拉了一车。哪些人砍的我没看见,哪些人搬树子回家我看见了的。有阿堵哈尔家老婆(石一莫只作),郎吉左日、苏呷日曲、曲么只发。3、证人约则莫哈火证词证实:我丈夫砍的都是华山松和青岗树,青岗树是因红联修公路,公路从我家的林权地上过,挖路机推下来后,我家砍来的,别人的都烧了,因我家要修房子烧了可惜,所以留下来了。华山松是在阿岗依得砍的,是在2014年9月到10月份的时候砍的,砍了多少根华山松我不知道。堆放在学校背后公路边上的,现在已运到派来镇派出所对面在修房子。用红色的农用车拉下来的。是一个叫(阿伟呷格)的彝族师傅拉的。总共拉了2车,2车都没有满,农用车师傅住在官家梁子村五星组小地名叫(尔垛格则)的地方,他的电话号码我不知。4、证人阿堵哈尔的证词证实:是2014年7月份开始砍伐的,是在派来镇官家梁子村木尔池组的阿岗依得(小地名)砍伐的树木。这片林子属于我们木尔池组集体所有的。全部是华山松。我们组的有曲么只发、俄吉木、俄吉尔、郎吉尔日、郎吉左日、郎吉略日、吉火日曲、威些联、吉火沙里、我家也砍伐了。我没有亲自看到他们砍伐,我看见他们家里堆放有大量的树木。我没有到砍伐的地方去看过。但是我们村的村民扛树回来的时候我看见了。我看见扛树回来的有俄吉木、俄吉尔用马驮、曲么只发、郎吉尔日、郎吉略日、郎吉左日。他们办没办相关的采伐证件我不知道,我家是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我在外打工,开没开会宣传不准随便砍伐树木我不知道。我以前当林管员的时候是给村民宣传过的。5、证人阿吉友咪的证词证实:公路是2013年3月修建的,破坏的主要是青岗树,也有一部分松树。有伟某某家、苏呷日曲家、吉力只虫家、叶布只且家等都被影响到了。损毁到哪家就哪家捡回去,可以用的就用来修房屋用,不可以用的就拿来当柴火烧了。6、证人叶布约日的证词证实:修建官家梁子到红联公路有三年了,具体时间我记不到了。被毁的伟某某家林木主要是青岗,还有一些松树,我们都是各户损失的各户捡回来,能够用的就拿来用,不能够用的就拿来当柴火烧了。7、证人阿伟呷格的证词证实:我给伟某某运输木材是2014年彝族年过后运输的(具体时间我记不到了)。我是在金阳县派来镇官家梁子村木尔池组的公路边和木尔池组学校旁边的草坝上运输的。我一共运输了两车,一车是大的一车是小的。具体什么树种我不知道,伟某某是混起装的,装的时候我到营盘里面耍去了,他们装好了才来喊的我。我没有收他运费,我当时在他家买了一只羊子,后来我给他钱他也没要,说我帮他拉了木材都没要运费,我羊子也不要你的钱了,你拿去加点油。我的车是时代金刚牌,车牌是川WCQ5**,是下午4点过点运输的。8、搜查笔录证实:对伟某某新建房屋处进行搜查在新建房屋门前坝子边上搜出青岗29根,云南松7根,华山松23根,房屋内搜出华山松10根,在房屋北面干沟的坝子上搜出华山松原木128根。9、扣押清单证实:剥皮华山松128根、未剥皮40根,青岗未剥皮29根。长斧头1把(木把、斧头上为黑色、刀口处为白色,斧面上宽4公分,斧口宽9公分)已被扣押。10、现场勘验笔录、木材检尺单、现场示意图证实:第一现场(砍伐林木现场)位于金阳县派来镇官家梁子村木尔池组的阿岗依得(小地名),距离派来镇官家梁子村木尔池组居民点1500米。现场东临青岗华山松混交林、西临干沟、南临派来至红联公路、北临小杂灌林。现场东北面有两间无房顶的房屋,现场内已经没有一颗树木,全部是伐桩,现场内随处可见散乱的新鲜树叶。在现场东紧邻混交林处堆放有大量捆好的新砍伐树丫枝。现场的西南面还堆放有一堆未搬运走的新砍伐的华山松原木。紧邻未搬走的原木处还有一堆被砍开了的柴火。在现场的南面还有两处火烧的痕迹。在距离火烧痕迹5米远的南面还堆放有两堆砍好的柴火。对现场内伐桩地径进行丈量,伐桩直径分别为6厘米、8厘米、10厘米、12厘米、14厘米、16厘米。在现场做了10米ⅹ10米,100平方米的样方。100平方米的样地内共有新砍伐桩68个。第二现场(堆放木材现场)位于派来镇唐家营盘村新街北面,现场东临农耕地、南临公路、西临新建房屋、北临干沟。现场内房屋正在修建,在新建房屋旁的公路边堆放有一堆火砖。在新建房屋门前坝子边上(紧邻东面农耕地)堆放有两堆火砖,在两堆火砖中间堆放有一堆新砍伐的原木(未去皮)其中青岗有29根、云南松7根、华山松23根。在新建的房屋内右手边搭建的施工架上有6根未去皮的华山松原木,4根已去皮的华山松原木。在现场北面紧邻干沟的坝子上堆放有原木165根,其中新砍伐的华山松原木已去皮的有128根。对现场北面新砍伐的128根华山松原木进行检尺,其中17根长为3.8米,小头直经6公分;59根长为4米,小头直经6公分;52根长为4.8米,小头直经6公分;对现场东面紧邻耕地处的59根原木进行检尺,其中青岗29根,长为3.8米,小头直经6公分;云南松7根,长为3.8米,小头直经6公分;华山松23根,长为3.8米,小头直经6公分;对新建房屋内的10根华山松原木进行检尺,长为3.8米,小头直经6公分。现场勘验、检查于2014年12月11日17时50分结束,现场拍有照片八张。11、砍伐林木现场、堆放林木现场、作案工具照片经被告人伟某某当庭辨认无异议。12、林权证证实:座落派来镇官家梁子村木尔池组(红都石)主要树种杂灌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官家梁子村木尔池组(34户共有)。13、金阳县林业局2014年12月13日证明证实:经我局林政资源股核实金阳县派来镇官家梁子村木尔池组是否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进行清理核对,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11日期间,无人申请办理过木材采伐许可证。14、金阳县林业局技术鉴定金林技鉴(2014)4号意见书证实:此次砍伐林木的林地权属派来镇官家梁子村木尔池组集体林,砍伐方式为皆伐(主伐),林地种类为防护林,树种为华山松、云南松、青岗,原木材积4.1617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7.0752立方米。15、金阳县森林公安局关于盗伐林木价格认证的情况说明证实:金阳县森林公安局办理的俄吉木、俄吉尔、苏呷日曲、俄么只初、伟某某、朗吉左日六人盗伐林木案的林木价格,由凉山州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证是以此六人盗伐林木的伐倒木材积来计算的经济价值。16、凉山州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凉价认鉴(2015)5号关于林木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林木15.167立方米,其中华山松原木15.0361立方米,云南松原木0.1309立方米;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鉴定意见为人民币壹万陆仟陆佰捌拾肆元整(16,684.00元)。被告人伟某某砍伐的木材价值为4,577.87元(1,100.00/立方米x4.1617立方米=4,577.87元)。17、2015年3月26日,金阳县派来镇官家梁子村委会证明:金阳县森林公安局办理的苏呷日曲、郎吉左日、俄吉木、俄吉尔、俄么只初、伟某某六人盗伐林木案所扣押的林木,现分别扣押在木尔池组上述六家人房屋周围及家中,现未处置。18、2015年3月26日,金阳县派来镇官家梁子村委会证明,经金阳县派来镇官家梁子村及木尔池组村组干部研究并提经群众讨论通过,不以原告人的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19、户籍证明证实:伟某某,48岁(1966年5月3日生),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出示的证据及控辩双方的意见作如下评判:1、被告人伟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盗伐方式,砍伐集体林木立木蓄积7.075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2、被告人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伟某某将修红联公路时推倒的属自家所有的树木拉回家构成盗伐林木罪,但在量刑时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从轻处罚。4、行为的非法性是犯罪成立的前提,判断盗伐行为违法应当以《森林法》为标准,刑法规范是以非刑法规范为前提的。但是,非刑法规范《森林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只能由《刑法》规定而吸收。必须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原则。什么是公益诉讼,可否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审判职业应当保守而理性,任何功利目的的做法都会给公平正义造成危害。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因砍伐林木而使树木毁坏,造成的物质损失,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6、公诉人提出判令被告人伟某某补种成活华山松300株的民事请求,经审理认为,补种树木是《森林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它是以使用被告人的劳动力来创造价值达到处罚目的的行政处罚手段,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计算、可赔付性内容不相一致。但可在本判决书生效后的执行过程中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变通执行。7、为恢复生态而补种树木是行为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不是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但被告人伟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四川省金阳县司法局愿意为其社区矫正。8、彝家新寨建设是惠民政策,但建筑所需木材未得到稳妥解决;再加上村组林业监管虚设,使得案发地出现村民盗伐而无人制止的现象,可在量刑时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酌情考虑。9、无证据证实本案有共同犯罪的情况。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控辩双方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伟某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伟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0元(已当庭缴纳)。
二、被告人伟某某赔偿毁坏树木的损失人民币4,577.87元(四年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 蔚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人民陪审员 刘加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俊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涉嫌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刑缓:(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