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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三初字第97号

原告许宗现诉被告王海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宗现,王海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三初字第97号原告许宗现,男,42岁。被告王海敏,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宗现诉被告王海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宗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景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思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