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三初字第97号原告许宗现,男,42岁。被告王海敏,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宗现诉被告王海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宗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景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思晗 来自:
原告许宗现诉被告王海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三初字第97号原告许宗现,男,42岁。被告王海敏,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宗现诉被告王海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宗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景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思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