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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0740号

杨辉与天津福拉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辉,天津福拉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740号申请执行人杨辉被执行人天津福拉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辉与被执行人天津福拉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辰民初字第360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京津路支行银行存款10448.60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本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北辰支行营业部账号:04×××9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闻娣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