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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刑附民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刘桂兰与刁成柳故意杀人赔偿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桂兰,刁成柳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刑附民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刘桂兰,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刁成柳,男,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韩小菊,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桂兰与刁成柳故意杀人赔偿纠纷一案,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了(2014)桦刑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桂兰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刁成柳的法定代理人韩小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日查封韩小菊所有的玉米3万斤。2015年4月20日韩小菊将执行款26,977.00元交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将上述执行款交付申请执行人刘桂兰,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刑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孝民

审 判 员  张文亮

代理

审判员  朱北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