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刑附民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刘桂兰,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刁成柳,男,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韩小菊,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桂兰与刁成柳故意杀人赔偿纠纷一案,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了(2014)桦刑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桂兰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刁成柳的法定代理人韩小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日查封韩小菊所有的玉米3万斤。2015年4月20日韩小菊将执行款26,977.00元交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将上述执行款交付申请执行人刘桂兰,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刑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孝民
审 判 员 张文亮
代理
审判员 朱北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元 来源:百度搜索“”